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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处4月份拟审批项目(报告书)公示
内环办[2009]75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召开全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污防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09〕7号
内环办〔2009〕4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厉行节约的通知
2009年2月份拟审批项目公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
 
11月4日下午苏青局长带领环保局领导班子视察内蒙古环保局新大楼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项目的视频会议室和监控中心的建设情况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软件全区部署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全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进度的通知 内环办[2008]264号
关于鄂尔多斯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联网建设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内附图片)
潘彦昭副局长考察在线项目现场情况专题图片


  二氧化硫减排措施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化学需氧量减排措施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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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污染源普查
 
内污普办[2009]4号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污普办{2009}3号 关于征集污染源普查宣传资料的通知
内污普办[2009]3号关于转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的通知
内污普办[2009]1号关于举办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制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空气质量日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9年)4月20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9年)4月19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9年)4月18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9年)4月17日
 
内蒙古空气质量周报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9年)第9期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9年)第8期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9年)第7期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9年)第6期
 
内蒙古地表水质周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9)第20期2009年5月11日—2009年5月17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9)第19期2009年5月4日—2009年5月10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9)第18期2009年4月27日—2009年5月4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9)第17期2009年4月20日—2009年4月26日

 
内蒙古地表水质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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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声环境状况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9)第2期1月5日—2009年1月11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9)第1期12月29日—2009年1月4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8)第52期12月22日—2008年12月28日
自动站水质周报(2008)第51期12月15日—200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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