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减排
 
  二氧化硫减排措施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1、电力行业的减排措施。

(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硫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
(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
(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
(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
(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
(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
(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
(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暧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
(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
(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化学需氧量减排措施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1、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我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
(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
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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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举办全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系统管理技术人员前期培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采用数据传输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内环宣[2008]2号 关于组织参加2008年全国青少年环境保护系列比赛活动的函
关于对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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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污染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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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污普办[2008]7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普查进行第一次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班学员成绩公布
内污普办[2008]2号关于举办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空气质量日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8年)5月12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8年)5月11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8年)5月10日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2008年)5月9日
 
内蒙古空气质量周报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8年)第19期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8年)第18期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8年)第17期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8年)第16期
 
内蒙古地表水质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