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构 设 置
   现任领导
   环保职能
   处室职能
   直属单位
   办事指南
 

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
(二)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区环境保护会议、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草拟有关会议材料,并监督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
(四)负责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文稿的起草。
(五)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公务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印章的运行和管理;
(六)负责局机关经费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行政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和帐务工作;
(七)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则,推动公众和政府组参与环境保护。

污染控制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大气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订自治区有关水、大气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拟定环境监理、环境稽查和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环境功能达标工作;
(五)拟订全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及污染源达标排放制度,并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区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指导全区环境监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九)参与审查工业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辐射管理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订全区有关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招待国家关于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导则;
(四)负责全区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
(五)对放射性废物实行监督管理,指导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工作;
(六)负责伴有辐射项目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编制全区环境放射性质量报告,并纳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八)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源达标拜谢制度,并监督检查
(九)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行政代执行制度,承办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固体废物进出口审批工作;
(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
(二)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全区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提出新建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意见;
(五)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工作;
(六)监督检查生物多样必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八)监督自然资源天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
治、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
(九)参与审查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
(十)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监督管理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预防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定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及其化重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导全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分级审批工作;
(五)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的“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审核工作;
(六)指导全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七)参与涉核项目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与财务处 主要职能

(一)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统计、信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三)拟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自治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编制环保补助资金、治理资金、专项资金、事业经费、科研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和预、决算,管理局系统固定资产帐务,负责局系统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区排污收费预、决算工作,负责申报和下达环保系统基建计划;
(六)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银行推荐重点地区和流域的重点治理项目;办理环境保护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手续;
(八)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编制自治区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九)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的有关事宜;
(十)指导全区环境信息工作,拟订环境统计管理制度,编制环境统计年报。
科技监测处 主要职能

(一)编制全区环保科技发展计划、规划,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
(二)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三)负责自治区级环保科研课题管理、成果审查、鉴定及申报工作;
(四)组织推行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五)负责全区环保科技情报网、科技协作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制订全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七)下达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仲裁监测任务;
(八)组织审定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九)编制全区环境质量年度报告书;
(十)负责自治区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立法调研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拟订环境保护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和参与草拟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审核各处室拟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四)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法教育与培训工作;
(七)组织办理自治区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
(八)编辑印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驻 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局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政治纪律;
(二)检查局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盟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负责局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四)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或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党组织、党员和干部对党政纪处分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局系统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七)协助自治区环保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盟市环保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八)参与环保系统的干部考核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九)负责全区环保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关党委 主要职能

(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自治区委、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任免与奖惩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职责设置工作;
(三) 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工作;
(四) 负责局系统职称评定工作;
(五) 负责干部培训、继续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六) 承办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的有关工作;
(七) 负责组织对局系统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八) 负责督促检查本机关各处室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本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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