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监督管理规定 一、监督内容 (一)现场监理形象; (二)环境监理权力与义务; (三)排污费征收、管理; (四)环境监理报告制度; (五)环境监理稽查; (六)污染事故、纠纷和信访查处 二、规定与程序 (一)现场监理行为规范 1、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秉公执法。 2、佩带“环境监理”证章,出示由国家环保总局监制,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3、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4、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5、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6、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二)环境监理权力与义务 1、环境监理权力: (1)对排放污染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单位负责人及其 有关人员。 (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2、环境监理义务: 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三)排污费征收、管理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和标准,做到: 1、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向被征收排污费单位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2、征收依据充分,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不得提高和降低标准乱收费; 3、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按规定解缴; 4、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符合排污费减、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5、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四)环境监理报告制度 1、环境监理快报 第一条 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的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设等情况,采用环境监理快报,要求一事一报。 第二条 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监理快报由各级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分别报同级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理机构。 2、环境监理季报 第一条 环境监理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理工作量,是对当季环境监理机构,征收排污费,现场监督执法,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及信访调查处理等情况的反映。 第二条 县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出,省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 局。 3、环境监理半年简报 第一条 环境监理半年简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理快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简要报告半年监理工作概况、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热点和典型案件、事例。 第二条 环境监理半年简报由市(地)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组织编写,每年÷期,并于每年7月15日前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理机构,省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年7月 3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 4、环境监理年报 第一条 环境监理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理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理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 2、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 3、征收排扫费情况; 4、开展执法调查情况; 5、自身建设情况; 6、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第二条 环境监理年报由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报。 第三条 县级环境监理年报于每年1月5日前报出;盟市(地)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上;省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 (五)环境监理稽查: 1、稽查下级环境监理机构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稽查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理职责情况; 3、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六)污染事故纠纷和信访查处 1、登记报告:对辖区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三、监督措施 (一)公开举报电话:自治区环境办公室电话:0471--6281947 (二)不收受被监理单位和被收费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三)每半年对环境监理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组织一次群众 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报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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