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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访、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2、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办理本自治区的环境信访; 3、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4、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 三、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1、对全自治区环境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负责环境信访人员的培训; 2、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跨地区或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3、向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访机构交办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各盟市、县、地之间的环境信访问题; 4、研究全省信访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环境信访工作建议、意见,反映环境信访信息,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上报全省的环境信访情况; 5、向环境信访人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信访受理范围 1、受理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信访; 2、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举、揭发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及失职行 4、依法提出的其他有关环境信访事项。 五、环境信访的办理 1、对环保部门受理的来信、来电、信访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及时办理或转办; 2、环境信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办理环境信访中,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环境信访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人员和单位。 六、办理环境信访的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环境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各类环境信访办复时间 1、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在接到交办件之日起90日内 办结,并将结果上报上级机关; 2、环境信访人对环境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处理不服的, 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外,可以在收到处 理决定30日内请求原办机关复查,原办机关应在收到复查请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予答复; 3、对原机关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环境信访人员可请示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查,上级环保部门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上级环保部门复查,环境信访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 4、发现本机关处理不当,应重新处理。 八、环境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环境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人民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并注意自治区的环境信访动态,为各级领导及上级部门做好信息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九、定期公布环境信访受理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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