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1、实施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及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2、实施单位填写“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由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签署意见后,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 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可行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评审,审查同意后,列入国家环境保护项目库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4、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为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两种形式。 5、自治区环保局及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实施单位治理项目完成后,向自治区环保局及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文件及“项目竣工报告书”,由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项目竣工申请验收。 7、验收完成一个月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将治理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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