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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转自: 时间:2005年3月30日17:13

 

一、任务背景
   “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已开展了10年。这期间,工业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有所提高,水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水体水质有所改善。与此同时,“九五”、“十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无论是编制还是实施都摸索了一些经验,当前主要问题是:
   第一,规划从编制到批复时间过长,实施时间不足。
   第二,水环境质量目标与资金筹措能力不匹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十五”规划是按照“质量、总量、项目、投资”四位一体的治污思路,从流域水环境质量出发,推算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估算治理项目所需的投资。但对困难估计不足、对各级政府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资金筹措能力又估计过高。
   第三,水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水环境质量从遏制恶化趋势到趋于改善,最终实现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恢复需要长期的努力。五年计划只能提一个阶段性目标,规定阶段性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需要充分汲取水污染防治“九五”、“十五”规划的经验和教训,体现规划的延续性,在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同时,编制本工作方案。
二、技术路线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维护水生态平衡为目标,分析流域水环境容量,核实现状排污量数据,预测规划目标年排污增量,论证达到水质目标所需的社会经济成本,依据流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可达性,提出阶段性水质改善目标,合理确定“十一五”期间可实现的污染治理任务。
三、工作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十五”计划的评估。在对计划项目、总量控制目标、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进行评估的同时,重点分析“十五”计划实施过程中获取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影响“十五”计划按时完成的制约性因素。
   2、关于“十一五”计划目标的确定。目标分两部分设定,一为基于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测算的水质目标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此为远期目标,对大多数污染严重的水体和区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二为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环境需求确定的5年内的水污染物削减目标和重点河湖(重要水体)的水质改善目标,此为有限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中,仅针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水体及城市重点河流提出水质改善目标,不能要求在5年内解决所有的水环境问题,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近年来水质的变化趋势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3、关于规划基准年的选取。为保证规划基础数据更接近区域排污的真实水平,建议采用2004年作为基准年,但需要参照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中的污染源调查结果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排污量调查计算成果进行校核。
   4、非点源污染防治以政策引导和试点示范为主。“十一五”投资重点仍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含管网)、垃圾处理场建设及工业污染源治理。由于非点源污染在基础调查方面的不足、治理技术方面的缺欠以及政策引导方面的工作不够深入,借鉴国外经验,“十一五”期间,重点流域的非点源污染控制以政策引导和试点示范为主。除封闭式水域外的水体,只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重点。
   5、关于重点河湖水质改善工程的确定。重点流域内每个城市应选择1条以上污染重,影响大的河流(河段)作为“十一五”期间的水污染治理工作重点,明确提出到“十一五”末该河流(河段)需达到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作为“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的城市形象工程,重点河流水质改善工程必须按时完成。
      6、关于项目和投资。“十一五”期间的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应立足于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测算,污染治理项目应和“十五”计划项目进行实事求是地衔接。
   7、关于保障措施。将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等作为重要内容。各省根据需要,明确提出法律制度、环境监督、水资源调配、优惠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需求并逐步加以实现。
四、工作组织
   1、组织分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负责下达规划编制任务、协调部门及省际间关系、协调省级规划衔接等,督促规划进度按时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规划编制负责单位,负责任务分解、资金落实;各级环保部门为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负责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间关系,并按照规划技术大纲要求,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为规划编制技术承担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编制进行技术支持,配合总局组织对各省规划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和衔接,负责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总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重点流域“十一五”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包括重点水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断面)水质监测断面依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重点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方案和规划实施的水质和总量评估方案及规范。
   2、工作重点
   巢湖、滇池两流域规划以安徽、云南两省为主编制。珠江流域规划由环保总局牵头,具体委托广东省组织编制。
   其他流域规划由环保总局统一组织编制,淮河、太湖、海河、辽河四流域在“十五”基础上滚动调整,三峡库区及上游规划重点作实施项目调整,松花江、黄河两流域规划在现稿基础上修改完善,南水北调东线规划不作修编,地下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宏观控制和试点示范为主。
五、时间安排
   规划编制分为三个阶段:
   2005年1月~4月,省级规划(初稿)完成
   2005年1月~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制定规划技术大纲和工作方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
   2005年3月-2005年4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大纲要求,组织进行本辖区内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求在2005年4月底前完成规划初稿,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5月~12月,规划(初稿)完成
   2005年5月-2005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初稿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规划草稿。
   2005年7月-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审核意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进行修改完善。要求在2005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稿,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9月-2005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基础上,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2005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初稿。
   2006年1月~2006年5月,规划报批稿完成
   2006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各业务司提出对规划初稿的修改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根据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后,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2006年2月-2006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规划征求意见稿送各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06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按照各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


(编辑:nm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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