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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机构设立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转自:王鹏 时间:2005年4月3日23:4

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征收全区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对下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稽查;依法对跨省、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对自治区境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核安全设施和自然生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承办自治区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全面完成监察总队的各项目标任务,密切干群关系,加强各科(室)工作管理,使政令畅通,工作更加协调有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程序的透明度,建立总队管理体系。

 

 

二、组织机构设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内设4个科(室),办公室、管理科、征费科、稽察科。
各科、室的职能分工:

① 办公室职能:

负责对各科(室)日常、重点业务工作的协调、督办、检查、考核;
总队财务工作;机动车辆的管理;业务、文件档案管理;现场应急装备的管理;人事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辖区办事处安排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生育等工作;
负责与法院、监察等部门业务联系;
政务公开,重大行政行为公告、告示;
总队的后勤保障服务及计算机网络管理;
领导交办的工作 ;

② 管理科职能:

排污申报审核;总队人员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
12369环保热线及环境信访汇总、登记、内部督办;
排污申报及有关业务数据汇总和技术报告的编制;
组织开展全区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并负责验收;
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监察员资格审查;
业务目标制定、考核及业务学习计划安排;
领导交办的工作;

③ 稽查科职能:

辖区内重大环境信访接待、登记、报告、汇总并进行处理;对盟市环境违法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涉及污染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
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下级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稽查并提交稽查意见;
领导交办的工作;

④征费科职能:

排污费测算、汇总;
辖区内管辖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编制汇总、上报排污收费报表,协助局计划处编制排污收费预(决)算表;
制定不易实测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
领导交办的工作;


(编辑:nm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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