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首页>> 环境监察 >> 正文

关于对内蒙古乌拉山化肥厂等三家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擅自开工建设实施行政处罚的通报
转自: 时间:2005年6月23日20:7

 近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和开展对污染企业治污状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经现场调查发现,部分违法违规企业无视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之有关规定。这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许多不良的消极影响,为了严肃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教育和警示违法企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部分企业做出了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 责令内蒙古乌拉山化肥厂开工扩建的15万吨合成氨、16万吨尿素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责令内蒙古乌斯太热电厂筹备处2×300MW供热机组建设项目立即停工建设,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内蒙古华电卓资发电有限公司2×150MW供热机组建设项目立即停工建设,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目前,上述各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上交了罚款,并正在认真地补办有关环保手续。

   特此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二00五年元月十日


(编辑:nmhbj)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