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制,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名称) 作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法人(姓名、职务)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对辐射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我单位确定(处、科、室、姓名) 同志具体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我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放射源操作程序,抓好落实,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人员误照射事故时,要保护现场,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减轻事故损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消除污染的工作。
四、建立完整的放射性同位素资料档案和实物账目,长期保管,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五、确需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必须建设符合安全防护规定的专用贮存库,贮存场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严禁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落实双人双锁联管。
六、(姓名)同志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存放、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要依据审批文件,当面核查清楚,履行出入库登记和签字手续。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流动账户,及时核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负责巡查贮存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安全连锁等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进口、购买、转让、使用等行为的申请、备案登记、环境影响审批、安全许可等手续。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九、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派专人押运,运输途中休息就餐时,要轮流值守,严防丢失和被盗。
十、区外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流动使用放射源或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事先到自治区环保局备案。区内单位跨盟市流动使用放射源或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事先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产生废弃和闲置放射源时,及时到自治区环保局办理送贮手续,将废弃和闲置放射源、放射性废物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二、搞好法律、法规、规章、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辐射工作和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做到持证上岗。
十三、每年向所在地环保局上报本单位辐射工作的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十四、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十五、我单位保证履行上述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公章) 环保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注:本责任书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局负责人与责任单位法人签署,1年签署一次。单位法人变动时,要及时改签。责任书一式二份,由签署双方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