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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办发[2005]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维修管理的意见
转自:辐射处 时间:2005年7月7日9:13

各盟市环保局,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6月7日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根据新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维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全区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检测,采用GB18285-2005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同时停止使用。机动车拥有量大、污染严重、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条件的地区,也可选择GB18285-2005附录所列简易工况法B、C、D中的一种。
    自2005年7月1日起,全区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检测,采用GB3847-2005规定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GB3847-2005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分别采用相应的烟度限值;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7月1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2005年7月1日起,按GB3847-2005的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GB3847-2005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分别采用相应的排气光吸收系数限值;机动车拥有量大、污染严重、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条件的地区,也可选择GB3847-2005附录J规定的加载减速工况法。
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环保定期检测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检测方法。采用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的盟市,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盟市环保局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GB18285-2005、 GB3847-2005的有关规定,从当地机动车拥有量、环境污染现状、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的条件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出发,合理规划检测站建设规模,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投资建站。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要严格控制建站数量,原则上一个盟市建一个检测站或由一个公司下设分站为宜。对具备条件的检测站,经资质委托后,尽快展开年检工作。
三、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和维修,是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因此,在抓好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必须抓好维修站的建设,使之同步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12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各盟市环保局要依据法律法规,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机动车维修站的建设和资质管理。应当首先在有资质的一、二级维修站中选择若干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诊断、维修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维修站,经过资质委托后,开展维修业务。为了满足部分车辆应急维修的需要,可以在检测站附近建设规范的维修站。经过资质委托的维修站,应当公布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为车辆维修提供方便。环保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维修站的监督管理,维修站要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后的车辆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出厂(技术指标达到报废的车辆除外)。检测站不得经营维修业务,维修站不得经营检测业务。严格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检测站附近从事“维修”生意,劝阻不听的,建议交通、工商、质检部门依法取缔。

 


(编辑:nm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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