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首页>> 污染控制 >> 正文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转自:www.zhb.gov.cn 时间:2005年8月18日9:24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 12348-90 1990-11-09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Leq(dBA)。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50 ;工 业 区 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55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990-11-0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编辑:nmhbj)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