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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严格控制核与辐射污染、确保公众环境安全
转自:李宪华 时间:2006年1月16日10:14

核与辐射污染事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做到“确保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加强已有核与辐射源管理、使用、存贮、处置的环境监管。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废旧源分类处置的要求。

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严格执行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城市、社区,人口特别密集区、学校、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要重视人为活动引发的辐射污染,对工农业生产和其它人为活动所造成的放射性增高,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有效控制铀(钍)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辐射污染。严格坚持开发利用前的许可申请、环评报告编制审批、项目建设中的“三同时”和验收把关以及运行和退役的监督管理;严密监控尾矿、冶炼废渣及核素向空气、水体、土壤中的转移,保障环境安全。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对危险废物的收贮和处置,电磁辐射源的建设要加强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空间分布,为将来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

(编辑:nm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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