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投入要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1.5—2%之间。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原则。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落实环保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对环境管理、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的后续监督,努力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自然保护区、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国家级的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投入;属于自治区级的由自治区财政予以投入;属于盟市和旗县级的分别由盟市、旗县安排资金投入,切实改变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现存倾向。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要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鼓励使用污染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鼓励专业化集中治污和污染治理产业化,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企业化、市场化进程。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补偿、开发者补偿等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脆弱区域和流域的生态补偿制度,构建遗传资源惠益共享的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覆垦保证金制度。
“十一五”期间,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奠定重化工业发展基础的重要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要紧跟发展大势,致力衔接开拓,励精图治,奋发创新,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表1、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环境质量指标表
2、全区“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规划预期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对各地“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尚未最后确定,暂不上报)
表3、全区“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汇总表
表4.1、全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规划(综合治理项目)
表4.2、全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规划(废水治理项目)
表4.3、全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规划(废气治理项目)
表4.4、全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规划(固废治理项目)
表5、全区“十一五”期间在用电厂机组脱硫计划
表6、全区“十一五”期间生态保护规划
表7、全区“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规划
表8、全区“十一五”期间环保监管能力建设规划
(编辑:nmhb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