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并重的原则,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完善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 拟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国务院44号令相配套的地方法规,逐步形成我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法规体系,为监督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力争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5%以上,从源头上控制辐射环境污染。切实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好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三)积极争取,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辐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政府资金投入作保障,尤其我区辐射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欠帐较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日常监督检查,调查研究,事故应急处理和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都需要差旅费,交通工具作保障,只靠发文件、打电话则工作无法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在经费上统一安排,适当倾斜。 (四)搞好课题研究,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围绕辐射环境管理,开展环境和室内氡气监测和评价方法,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对策、事故应急处理对策、放射性核素分析技术、电磁辐射现状与污染防治对策、放射性固废减容包装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 (五)深化辐射环境宣传教育,营造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舆论氛围 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对许多人是比较陌生的,往往存在不以为然和恐惧两种心态,宣传教育十分必要。要加强公众教育,消除恐惧心理,引导公众参与辐射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决策层的宣传教育,树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三大任务之一的观念。加强辐射源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证辐射设施运行期间,按照既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六)搞好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根据辐射防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写实用性、针对性强的教材。组织全区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辐射环境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和行风建设,树立环保队伍良好形象,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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