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审批内容: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活动。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需提交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申请表;
(二)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预案;
(五)操作规程;
}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提交申请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审查。
3、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自治区环保局受理并按要求审批。
审批总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附件: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申请表(点击下载)
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