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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转自:内蒙古环保局张文莉 时间:2007年1月26日11:40


}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审批内容: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活动。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需提交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申请表;

(二)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预案;

(五)操作规程;

}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提交申请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审查。

  3、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自治区环保局受理并按要求审批。

审批总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附件: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申请表(点击下载)
     
       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点击下载)

 

 


(编辑:nm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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