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将于3月20日开始全区的普查质量核查工作。
一、核查的目的
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单位清查、入户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全面了解前一阶段国家、自治区对普查工作要求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通过督促各地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污染源普查工作水平,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
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
本次核查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对辖区内的每一个盟市,各随机抽取2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四、核查方法和内容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各地落实机构组建情况、机构工作人员情况、经费落实情况、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产排污系数应用情况、普查表填报、填报数据质量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单位清查等工作。
1、掌握样本区普查准备阶段总体情况;调出样本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名单和该地区实际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录,核查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并随机找5名普查员和2名普查指导员询问培训的内容,了解培训质量,确保普查相关内容培训到每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2、对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或单位进行入户清查摸底并记录。对已经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在《单位清查表》上做出标记,对未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记录该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单位清查表》并作为清查的漏查单位;计算“漏查率”,对重复出现的单位计算“重复率”,对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单位计算“错误率”;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3、查看样本区内各类《单位清查一览表》,并与确定的《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相比较,核查普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二)普查表指标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调出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始普查表,对所抽取的全部普查对象实地进行普查并填写相关《普查表》;与普查对象原填报的普查表指标数据进行核对,核查数据的质量,重点核查必填指标及各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计算“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
五、组织实施
1、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单位清查等准备阶段工作质量核查以及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2、自治区普查办将分为东、西部两个核查组分别进行核查。
3、核查组人员,由环保局普查办和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分东西部两个组,具体人员组成:潘彦昭、王龙、李勤、张桐、李建国、任铁军、董杰、包头昆区环保局2人。
六、工作要求
1、普查质量核查结果是评估普查工作,特别是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并上报。
2、核查中确认样本区某阶段普查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则该样本区、县(市、旗)相关阶段的普查工作要重新组织进行,直到符合标准为止。
3、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4、普查工作质量核查工作应与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工作相结合。
5、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查机构提出整改的意见。限期整改,并要求各地方跟上自治区普查工作总体步伐。
附: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评价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普查 核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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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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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8年3月14日印发 |